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762號
聲 請 人 黃祉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恩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應載明年、月、日
,台端聲請狀所附之本票未記載到期日,又利息起算日不得
早於發票日及提示日。)
二、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票據法規
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且依據票據文義性之規定
,須記載於票面上)。
三、相對人張恩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