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3762號
KSDV,102,司票,3762,201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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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762號
聲 請 人 黃祉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恩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應載明年、月、日
  ,台端聲請狀所附之本票未記載到期日,又利息起算日不得
  早於發票日及提示日。)
二、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票據法規
  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且依據票據文義性之規定
  ,須記載於票面上)。
三、相對人張恩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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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