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3476號
KSDV,102,司票,3476,201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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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476號
聲 請 人 張俊清即永福漆料行
相 對 人 兵和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兵和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債務人兵和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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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