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476號聲 請 人 張俊清即永福漆料行相 對 人 兵和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兵和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到期日)二、債務人兵和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