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408號
KSDV,102,司拍,408,20130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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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鍾乙玄
代 理 人 吳瑞英
上列聲請人請求拍賣相對人陳賜評之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抵押標的物所有權人陳賜評業於民國99年6 月13 日死亡,然聲請人仍以之為相對人,而未改列陳賜評之繼承 人為相對人,經本院於102 年9 月3 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 達之翌日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5 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依聲請人於102 年9 月10日所提繼 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複查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 ,陳賜評死亡時有妻陳洪罔市、子女陳碧雲、陳春景、陳蕙 民為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嗣陳春景於101 年10月22日死亡 ,應由陳春景之配偶與子女再轉繼承陳賜評之遺產,惟聲請 人僅列陳春景之配偶王麗雲於繼承系統表,至陳春景之子女 是否為繼承人,及陳春景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均未見明 瞭;又陳蕙民雖已拋棄對陳賜評之繼承權,然陳蕙民之母陳 洪罔市既先繼承陳賜評之遺產,則陳洪罔市於101 年11月16 日死亡後,陳蕙民亦再轉繼承陳賜評之遺產,則陳蕙民是否 為陳賜評之繼承人,亦未見明瞭。從而,本件抵押物所有權 人陳賜評死亡後,應由誰繼承,本應由聲請人陳明完整後再 行聲請拍賣抵押物,然聲請人經本院裁定命補正後,逾期仍 未補正完全,致無從確定本件相對人為誰,依前揭規定,其 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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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