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質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391號
KSDV,102,司拍,391,2013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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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王樂婷
相 對 人 巴黎蘋果LA POMME
相 對 人 陳真凡
相 對 人 陳翌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質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 。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 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2年8月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 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8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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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