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41號
KSDV,102,司執消債更,41,20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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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淑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一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9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因工作關係,於台中租屋居住,與前配 偶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長女曾○倫(84年3月生),現就 讀於文藻外語大學日間部一年級,預計民國(下同)106年6 月畢業,次女曾○媛(85年4月生),目前就讀高中三年級 ,預計103年9月進入大學,107年6月畢業,目前二女均與娘 家姊姊及父親同住,並資助部分子女教養費。次查,債務人 仍任職於伸野企業有限公司,依據101年全年度薪資單計算 ,扣除勞健保費後之每月實際可支配薪資為2200元,依據 102年1-4月薪資單計算,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為24110元, 本院認宜以金額較高認定,對於債權人保障較優,以上有戶 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租賃契約書、101年度 扣繳憑單、伸野有限公司102年度薪資單、債務人陳報狀等 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第一階段每月清償5000元(106年6月以前),第二階段每月 清償7800元(106年7月以後至107年6月),第三階段清償10 600元(107年7月至72期期滿)。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隻身北上台中市工作,假日需往返高雄探視子女 ,加計交通費支出後,每月生活支出約12800元,核以內 政部公布台中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雖略高 ,但仍屬合理。
㈢另按,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 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 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最高法院56 年台上字第795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1589號裁定參照 ),是以債務人所陳報之女兒扶養費各為3500元(因由娘 家資助部份生活支出),於其女兒分別於在106年6月、10 7年6月自大學畢業以前,尚屬合理。惟自畢業起,扶養費 減少支出之部分金額應用以償還債權人。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第一階段每月5000元(106年6月以前),第二階段每月 7800元(106年7月至107年6月),第三階段10600元(107 年7月至72期期滿)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 逾5分之4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 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下列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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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1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
├──────────┼────┼────┼────┼────┼────┤
│台灣土地銀行 │0000000 │ 100% │ 5000 │ 7800 │ 10600 │
├──────────┼────┼────┼────┼────┼────┤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月清償│ 5,000 │ 7,800 │ 10,600 │
├──────────┴────┴────┴────┴────┴────┤
│補充說明: │
│1.第一階段:自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06年6月。 │
│ 第二階段:自106年7月至107年6月。 │
│ 第三階段:自107年7月至72期還款期滿。 │
│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 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 │
│ 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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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伸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