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2149號
KSDV,102,司促,42149,201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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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14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梁靜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柒仟捌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梁靜華於民國100年3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
  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9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1517元及費用16181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
  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
  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214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梁靜華  │自民國102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680162│     │09月0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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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