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2050號
KSDV,102,司促,42050,201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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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0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葉春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
   貳仟壹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玖萬零叁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伍仟叁佰壹拾
   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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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