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780號
KSDV,102,司促,41780,2013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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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7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啟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捌仟捌佰柒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啟庭於民國99年0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960,00
  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1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02月23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
  9月17日止累計355,645元正未給付,其中352,104元為本金
  ;3,256元為利息;28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陳啟庭於民國100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9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6月14日起至民國107年06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2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9月17日止累計723,233元正未給付,其中711,810元為本
  金;11,039元為利息;3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178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啟庭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99% │
│  │352104│     │9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啟庭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22% │
│  │711810│     │9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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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