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7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啟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捌仟捌佰柒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啟庭於民國99年0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960,00
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1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02月23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
9月17日止累計355,645元正未給付,其中352,104元為本金
;3,256元為利息;28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陳啟庭於民國100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9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6月14日起至民國107年06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2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9月17日止累計723,233元正未給付,其中711,810元為本
金;11,039元為利息;3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178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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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啟庭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99% │
│ │352104│ │9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啟庭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22% │
│ │711810│ │9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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