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604號
KSDV,102,司促,41604,2013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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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60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許坤勝
債 務 人 農貿國際農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冠銘

債 務 人 力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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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農貿國際農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