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56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 務 人 竣乙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孔敏雄
人
債 務 人 華鋮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俊華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竣乙企業有限公司、孔敏雄、華鋮鋼鐵有限
公司、洪俊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孔敏雄、洪俊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竣乙企業有限公司、華鋮鋼鐵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以書面釋明債務人孔敏雄、債務人洪俊華應負連帶給付之依
據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