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563號
KSDV,102,司促,41563,2013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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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56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 務 人 竣乙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孔敏雄

債 務 人 華鋮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俊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竣乙企業有限公司孔敏雄、華鋮鋼鐵有限
公司、洪俊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孔敏雄洪俊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竣乙企業有限公司華鋮鋼鐵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以書面釋明債務人孔敏雄、債務人洪俊華應負連帶給付之依
  據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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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鋮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竣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