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454號
KSDV,102,司促,41454,201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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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45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魏沛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98年4月12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
  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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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