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233號
KSDV,102,司促,41233,201309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2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羅玉蓉
債 務 人 羅世雄
債 務 人 黃寶蓮
一、債務人黃寶蓮羅世雄羅玉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肆萬肆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玉蓉於民國96年10月至100年4月間邀同債務
  人羅世雄黃寶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44,894元整,另加計利
  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羅玉蓉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
  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羅世雄黃寶蓮既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123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寶蓮、羅│自民國102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344894│世雄、羅玉│月1日起   │      │       │
│  │元  │蓉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寶蓮、羅│自民國102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4894│世雄、羅玉│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蓉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