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07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務 人 許哲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零陸拾貳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
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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