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96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傳明
被 告 陳兆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並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對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減縮之最新聲明表達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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