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0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義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捌仟壹佰貳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義茗於民國98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760,00
0元,約定自民國98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05年05月19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
9月13日止累計378,544元正未給付,其中371,454元為本金
;6,406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陳義茗於民國99年09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840,00
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9月09日起至民國104年09月09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
9月13日止累計409,579元正未給付,其中403,922元為本金
;4,973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102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義茗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99% │
│ │371454│ │9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義茗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99% │
│ │403922│ │9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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