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998號
KSDV,102,司促,40998,201309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99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坤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叁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坤彬於民國094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8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
  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
  00%,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
  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
  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債
  務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
  務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
  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
  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74329元整,及自民國096
  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
  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
  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