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460號
KSDV,102,司促,40460,201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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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46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債 務 人 梁靜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零伍拾壹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貳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
  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叁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
  台幣肆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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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