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429號債 權 人 劉雪鳳債 務 人 洪瑛廷即汨鉐堂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瑛廷即汨鉐堂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洪瑛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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