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429號
KSDV,102,司促,40429,201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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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429號
債 權 人 劉雪鳳
債 務 人 洪瑛廷即汨鉐堂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瑛廷即汨鉐堂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洪瑛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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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