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102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劉瑜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和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陳已債權法定移轉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等相關資
料到院以供參考(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80號、臺灣高等
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債務人張和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