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102號
KSDV,102,司促,40102,2013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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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102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劉瑜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和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陳已債權法定移轉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等相關資
  料到院以供參考(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80號、臺灣高等
  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債務人張和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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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