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88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林弘彬
債 務 人 柯郭密
債 務 人 柯秋香
債 務 人 柯建平
一、債務人柯郭密、柯建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金利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壹萬零叁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八
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
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秋香部分發支付命令,經核
,債務人柯秋香戶籍係設於高雄市旗山區戶政事務所,此有
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
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就債務人柯秋香部分之聲請應
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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