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853號債 權 人 阮昱森(原名:阮宏郎)債 務 人 趙建智(原名:趙雄宏)債 務 人 王李淑嬌債 務 人 艾祥雲債 務 人 李健嘉(原名:李茂盛、李榮仁)債 務 人 康瓊文(原名:康秋枝)債 務 人 田岳春仙債 務 人 楊麗玲(原名:李楊麗玲)債 務 人 吳俊德債 務 人 鄧建雄債 務 人 吳東林(原名:吳昆展、吳重慶)債 務 人 喬瑛債 務 人 劉效穆債 務 人 許忠明債 務 人 劉寶強債 務 人 林清男債 務 人 陳勝陽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七十九 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附註: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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