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9853號
KSDV,102,司促,39853,201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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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853號
債 權 人 阮昱森(原名:阮宏郎)
債 務 人 趙建智(原名:趙雄宏)
債 務 人 王李淑嬌
債 務 人 艾祥雲
債 務 人 李健嘉(原名:李茂盛、李榮仁)
債 務 人 康瓊文(原名:康秋枝)
債 務 人 田岳春仙
債 務 人 楊麗玲(原名:李楊麗玲)
債 務 人 吳俊德
債 務 人 鄧建雄
債 務 人 吳東林(原名:吳昆展、吳重慶)
債 務 人 喬瑛
債 務 人 劉效穆
債 務 人 許忠明
債 務 人 劉寶強
債 務 人 林清男
債 務 人 陳勝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七十九
  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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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