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60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黃宗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零伍佰玖拾貳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拾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