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九號
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段桓
被 上訴人 台北市士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光明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本院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
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
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
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連 正 義 法 官 滕 允 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書記官 邵 淑 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