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9322號
KSDV,102,司促,39322,201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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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322號
債 權 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1
            樓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1
            樓
           送達代收人 蕭安燕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1
            樓
債 務 人 李永祥即李言禎(原名:李永龍)之遺產管理人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1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永祥即李言禎(原名: 李永龍)之遺產管理
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李永祥若係遺產管理人身份償還,應加列「李永祥應於管理
  李言禎(原名: 李永龍)之遺產管圍內」清償之文字;若以連
  帶保證人身份償還,應逕列李永祥為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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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