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322號
債 權 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1
樓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1
樓
送達代收人 蕭安燕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1
樓
債 務 人 李永祥即李言禎(原名:李永龍)之遺產管理人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1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永祥即李言禎(原名: 李永龍)之遺產管理
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李永祥若係遺產管理人身份償還,應加列「李永祥應於管理
李言禎(原名: 李永龍)之遺產管圍內」清償之文字;若以連
帶保證人身份償還,應逕列李永祥為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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