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8895號
KSDV,102,司促,38895,201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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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89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徐炳昌
債 務 人 傅培𫇑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徐貴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
  幣肆拾叁萬玖仟柒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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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