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8873號
KSDV,102,司促,38873,201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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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87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陳怡成
債 務 人 王瑞吉
債 務 人 王洪貴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柒拾玖萬貳仟參佰捌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㈡新台幣柒佰柒拾貳萬陸仟參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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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