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87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陳怡成
債 務 人 王瑞吉
債 務 人 王洪貴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柒拾玖萬貳仟參佰捌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㈡新台幣柒佰柒拾貳萬陸仟參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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