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8872號
KSDV,102,司促,38872,2013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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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887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陳怡成
債 務 人 王瑞吉
債 務 人 王洪貴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瑞吉王洪貴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瑞吉王洪貴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陳明請求標的⑶究為何數額?(聲請狀雖記載「叁佰
  零陸拾壹萬陸佰叁拾元」,惟所附查詢放款主檔資料為「
  3,061,36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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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