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8842號
KSDV,102,司促,38842,201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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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84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王嬿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肆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新台幣捌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循環利息,
  暨自上述起息日起三個月內,每月按新台幣壹仟元計收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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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