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8736號債 權 人 楊昱恕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李翠燕、陳文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相關證明文件。二、債務人陳李翠燕、陳文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