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8736號
KSDV,102,司促,38736,201309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8736號
債 權 人 楊昱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李翠燕、陳文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李翠燕、陳文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