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8302號
KSDV,102,司促,38302,201309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302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務 人 趙紅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柒萬陸仟捌佰元,及
  自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