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295號
債 權 人 彭玉貴
債 務 人 黃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肆仟零伍拾元,及
其中⑴新台幣陸拾玖萬陸仟零伍拾元、⑵新台幣貳拾肆萬陸
仟捌佰元、⑶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貳佰元,分別自⑴民國一
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⑵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⑶
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