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6年度,1874號
TCEV,106,中小,1874,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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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874號
原   告 許煥村
訴訟代理人 許泊洲
被   告 黃巧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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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