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8093號
KSDV,102,司促,38093,2013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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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093號
債 權 人 倪雪華
債 務 人 胡耀仁
債 務 人 胡昭明
債 務 人 陳麗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肆拾玖萬貳仟捌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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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