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8093號
債 權 人 倪雪華 住福建省廈門市○○○路000號402
送達代收人 周凱疄
住屏東縣萬丹鄉○○路00巷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耀仁、胡昭明、陳麗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務人胡耀仁、胡昭明、陳麗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按依民法第272 條之規定,債帶債務之成立,以債務人
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胡耀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胡昭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麗綉(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