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89年度,259號
TPHV,89,上,259,2001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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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五九號
   上 訴 人  丙○○
          丁○○
          戊○○
          甲○○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己○○
右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丙○○丁○○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本件應由丙○○丁○○為上訴人周石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周石定已於九十年三月九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丙○○  、丁○○周智慧周智敏及周鍾美玉,惟因本案為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之爭訟  ,而本件祭祀公業之派下員慣例由男性子嗣為之,爰依法由丙○○丁○○二人  聲明為上訴人周石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二、經查,前開事實,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 應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林 金 吾                      法 官 張   蘭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應 瑞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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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