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五九號
上 訴 人 丙○○
丁○○
戊○○
甲○○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己○○
右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丙○○、丁○○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本件應由丙○○、丁○○為上訴人周石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周石定已於九十年三月九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丙○○ 、丁○○、周智慧、周智敏及周鍾美玉,惟因本案為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之爭訟 ,而本件祭祀公業之派下員慣例由男性子嗣為之,爰依法由丙○○,丁○○二人 聲明為上訴人周石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二、經查,前開事實,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 應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林 金 吾 法 官 張 蘭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應 瑞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