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092號
債 權 人 鴻運大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珮淋
債 務 人 薛佳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肆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份起至清償日止,每月為一期,每期按新
台幣壹佰柒拾柒元乘以積欠期數計算之滯納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