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8092號
KSDV,102,司促,38092,20130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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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092號
債 權 人 鴻運大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珮淋
債 務 人 薛佳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肆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份起至清償日止,每月為一期,每期按新
  台幣壹佰柒拾柒元乘以積欠期數計算之滯納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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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