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81號
上 訴 人 漢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崑宗
被上訴人 王寶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8 月30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7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1,19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965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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