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貞良
陳宏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馥如、莊智淵、莊瑋聆、莊佳瑜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依上訴人陳貞良、陳宏俊於102 年9 月23日民事上訴狀所
載,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13,98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664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