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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695號
KSDV,101,訴,1695,2013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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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貞良
      陳宏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馥如莊智淵莊瑋聆莊佳瑜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依上訴人陳貞良陳宏俊於102 年9 月23日民事上訴狀所
載,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13,98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664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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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