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設置天然氣管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19號
KSDV,101,訴,1519,201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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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19號
  原   告 洪平森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嘉
        謝守賢
  參 加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楊頂牆
  參 加 人 高雄市路竹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耀弘
  訴訟代理人 李佳蓉
        梁浩文
  被   告 吳柏熹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陳慧錚律師
        陶德斌律師
  參 加 人 蘇朝進
        蘇朝全
        王正國
        蘇奕衡
        蘇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設置天然氣管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證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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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