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19號 原 告 洪平森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嘉 謝守賢 參 加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楊頂牆 參 加 人 高雄市路竹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耀弘 訴訟代理人 李佳蓉 梁浩文 被 告 吳柏熹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陳慧錚律師 陶德斌律師 參 加 人 蘇朝進 蘇朝全 王正國 蘇奕衡 蘇柏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設置天然氣管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事證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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