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5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蘇靖娟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馨儀
黃筱捷
黃珮慈
兼 共同
法定代理人 侯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8 月2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 萬70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附表:
㈠拆屋還地部分:
上訴人蘇靖娟應拆除之增建物,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137.26平
方公尺×屋頂平台坐落之土地101 年期公告現值6 萬718 元/
平方公尺÷大樓樓層數7=119萬05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修繕至不漏水部分:
依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高市土技鑑字第100-241
號)針對判決附表所示「防水工程」、「修復工程」估價分別
為25萬8307元、81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5萬7080元。
119萬0593+25萬8307+8180=145萬7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