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118號
KSDV,101,建,118,201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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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建字第118號
原   告 吳全松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
被   告 耕銘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利路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伍仟零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肆拾萬玖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萬捌仟叁佰肆拾肆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伍仟零參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3 款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2,409,649 元,及自聲請支付命令日即民國10 1 年7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嗣於 本院審理中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2,425,030 元,及其中 2,409,649 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1 年8 月7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暨其中15,381元,自民 事準備㈠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2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核其變更符合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9年間承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 電廠(下稱台中發電廠)99年度中八、一、六、三、十機靜 電集塵器、灰倉及轉換區大修部分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被告並將其中如附表所示工程轉交原告承作,兩造約定被告 應給付結算金額85%之工程款予原告以為承攬報酬(扣除被 告代付之材料費)。嗣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並經業主驗收完 畢,惟被告尚積欠原告工程餘款2,425,030 元,且經多次催 促被告給付,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兩造之承攬契約 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2,425,030 元,及其中



2,409,649 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1 年8 月7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暨其中15,381元,自民 事準備㈠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2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被告則以:被告固有承攬系爭工程,惟並未將系爭工程之一 部轉交原告承攬施作,而係將之交予訴外人台一工程行施作 ,原告僅為台一工程行之員工,被告並未與之成立承攬契約 。而原告雖提出一份99年9 月15日書立之契約書,其上並印 蓋有被告公司大小章(下稱系爭契約書),然因被告曾將公 司大小章交付台一工程行,以利該行工作人員辦理工地出入 證及相關報表,故原告顯係趁機盜用被告印文印蓋於系爭契 約書上,系爭契約書乃屬偽造。且系爭契約書記載以契約詳 細價目表之85%款項計算工程報酬,但原告在被告提出已支 付材料、機具之單據後,方又改稱上開85%款項應扣除材料 費云云,與系爭契約書載述明顯不符。又如附表所示之部分 工項並非原告或台一工程行施作,而為被告另委第三人承作 ,且系爭工程所需材料係由包商即被告自行供應,單以中八 機、中六機部分,被告即分別支出材料費1,066,659 元、1, 081,561 元,而中八機之人力支出成本為66,100元,中八機 部分之工程結算金額則僅為1,651,04 9元,則扣除被告支出 之材料、人力成本後,盈餘僅有518, 290元,豈可能如原告 所述,尚與之約定給付結算金額85%之工程款以為報酬,是 原告主張顯屬虛偽。另經被告結算,被告應給付台一工程行 之工程款為233 萬元,然因被告有為之預支勞保、保險及便 當等費用,實際應支付之工程款僅為157 萬元。故兩造間並 無承攬關係,被告亦未積欠原告任何工程款,原告請求並無 理由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於99年間承攬系爭工程。系爭工程業經完工並經業主驗 收完畢。
㈡附表(即原證三)所示工項中除中八機編號7 「靜電集塵器 、灰倉及轉換區迴轉機檢修」、中一機編號7 「靜電集塵器 、灰倉及轉換區迴轉機檢修」、中六機編號7 ⑴「EP、SILO 、T/A 迴轉機檢修」、編號10「工作區域欄杆清潔、除銹油 漆」、中三機2 ⑶「EP音波除塵器檢修」、編號7 「靜電集 塵器、灰倉及轉換區迴轉機檢修」、編號9 「工作區域欄杆 清潔、除銹油漆」、中十機3 ⑴、⑵、⑶「靜電集塵器、灰 倉及轉換區迴轉機檢修」部分工程外,其餘工程為原告或台 一工程行所施作。




㈢被告於100 年5 月27日匯款11萬元、100 年6 月27日匯款8 萬元至台一工程行所設之台灣企銀沙鹿分行00000000000 號 帳戶內。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間有無承攬關係存在?
⒈按稱承攬者,乃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如依情形,非受報酬, 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為報酬,未定報酬者,按照價 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民法第490 條、第491 條定有明文,足見承攬契約為債權契約,其成立 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且工作期間、工作報酬金及其計算方 式之約定,非承攬契約成立之點,故兩造就上開各點,縱未 以書面約定,然如兩造間確有原告為被告完成一定工作後受 領報酬之約定者,即足成立承攬契約。
⒉被告固辯稱其係與台一工程行成立承攬關係而非原告云云。 惟,原告自身設立之成華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成華公司)因 積欠勞保及稅金,無法投標工程,原告委託證人林淑玲申設 台一工程行,使用台一工程行名義開立發票,再給付林淑玲 報酬及稅金等情,此據原告陳明在卷(本院卷一第181 頁) ,核與林淑玲所述:台一工程行是伊所申設,但是原告在經 營,因原告的成華公司有欠稅金,無法請領發票使用,所以 請伊幫忙請一支牌,伊是登記負責人,實際是原告在使用, 原告用台一工程行名義標到工程後,會給伊一點利潤,原告 就可以開台一工程行的發票,台一工程行的發票與公司章都 在原告那裡等語(本院卷一第124-126 頁)大致相符,佐以 成華公司於99年1 月間確有積欠營業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102 年5 月17日財高國稅港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 稽(本院卷一第202 、203 頁)。且證人即被告之受雇員工 蔡侑霖證稱林淑玲在100 年農曆年前後離職(本院卷一第17 8 頁),然被告卻仍可取得以台一工程行名義所簽發100 年 5 、6 月之發票(本院卷一第52頁),足見原告所稱台一工 程行是伊委林淑玲所申設,由伊管理並使用該行發票等語, 信堪屬實。
台一工程行實際管理負責人為原告,已如前述。原告並為被 告向業主即台中發電廠陳報之工地負責人,此有台中發電廠 102 年5 月24日中廠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施工日誌( 參見本院卷二),及被告法定代理人王利路於另案提出之工 作開工報表可參(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4675號卷第34、35頁)。又蔡侑霖證稱原告在工地現場作靜 電集塵器工程,伊知道好像王利路拿工程給他作,原告算下



包等語(本院卷一第180 頁),與證人吳宜忠王朝城證稱 被告將系爭工程之一部轉包原告等語相符(本院卷一第170 、255 頁);被告並稱原告負責系爭工程之人力支援即負責 找工人來施工,款項早期是以出工人員為單價,看每人之技 術計算不一樣的錢,後來原告說不划算,所以以每天每人次 2,800 元計價等語(本院卷一第213 頁),佐以王朝城所述 :伊是原告請去工作,工資每日2,800 元,薪水是原告發的 等語(本院卷一第255 頁),則被告既係委由原告負責找工 人施工以完成其所交代之工作,工人之薪資並由原告負責發 放,並非由被告直接發給而與民間一般轉包工程之情形相當 ,其性質自屬承攬無疑。參以王利路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675號竊盜案件偵查中,亦坦承原告在 99年9 月間承包其在台中火力發電廠的工作等語(見該卷第 9 頁),原告並於台一工程行之登記負責人林淑玲離職後, 仍持續施作系爭工程等情觀之,原告主張系爭承攬關係係存 在其與被告間,僅係開立台一工程行之發票等語,自非無據 。被告辯稱承攬關係係存在其與台一工程行間云云,則屬卸 責之詞,無可採信。
⒋被告並不否認系爭契約書(本院卷一第6-8 頁)上被告公司 大小章印文之真正,然辯稱係遭原告盜蓋云云。惟此為原告 所否認,則被告自應就其印文遭盜蓋乙節,擔負舉證之責。 查系爭契約書所載工作內容,與原告事後實際施作如附表所 示之工作內容相符(參後述),被告雖舉證人謝明宗、張石 龍、蔡侑霖為證,辯稱公司大小章係由林淑玲所持有,然林 淑玲供稱其係製妥相關文件後送給王利路用印再送件,並未 曾保管公司大小章等語(本院卷一第125 、127 頁);而證 人謝明宗證述:伊係工程剛開始報到時,看見王利路將印章 交給會計,但伊不知道會計小姐的名字,也不確定會計是否 為林淑玲等語(本院卷一第130 、131 頁);證人張石龍證 稱:林姓工安在99年12月左右離職後,由伊及蔡侑霖辦理出 入證及勞健保,伊要辦時,跟老闆要大小章,老闆說在工安 那裡,伊跟工安要,工安說不見,後來是老闆另外拿一副給 蔡侑霖蔡侑霖再拿給伊等語(本院卷一第175 頁);蔡侑 霖則稱:伊在99年12月受僱於被告公司,林淑玲在100 年農 曆年前後離職,林淑玲離職後出入證是老闆叫伊辦理,伊有 打電話也有親自找林淑玲要印章,但林淑玲說印章不見等語 (本院卷一第178 、179 頁),是謝明宗並無法確認林淑玲 是否為持有印章之會計小姐,張石龍蔡侑霖則就林淑玲離 職時間所述矛盾歧異,且公司大小章乃表彰公司意思之重要 工具,如林淑玲果持有被告公司大小章,於其離職時,被告



豈有不要求林淑玲儘速交還印章之理,是張石龍蔡侑霖所 述顯有違經驗法則。況系爭契約書之書立日期為99年9 月15 日,系爭工程開工日則為同年月20日(本院卷一第85頁), 而謝明宗張石龍蔡侑霖上開所述各情,均係發生於工程 開工即99年9 月20日後之事,則縱林淑玲於渠等所述時間曾 保管被告公司大小章,亦無從據此反推、臆測林淑玲在99年 9 月15日時即已持有被告公司印章,更無從據此推論林淑玲 有將上開印章交給原告使用於系爭契約書上之事實,是被告 上開所舉事證,尚無法使本院獲致系爭契約書上之印文係遭 原告所盜蓋之有利心證,其上開所辯,自難憑採。 ⒌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 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8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而系爭契約書上被告印文之真正為被告所不爭執, 被告並無法舉證證明上開印文係遭原告所盜用等情,業如前 述,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自可推定系爭契約書為真正。又 兩造間確有成立承攬關係,而承攬契約並非要式契約,亦如 前述,則縱系爭契約書上之印文並非被告所印蓋,亦無足影 響兩造間已成立承攬契約關係之事實,附此敘明。 ㈡原告是否已完成附表所示之全部承攬工作?
⒈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 ,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 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又各當事 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 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483 號著有裁判要旨可參。 ⒉被告辯稱如附表(即原證三)所示工項中,中八機編號7「 靜電集塵器、灰倉及轉換區迴轉機檢修」、中一機編號7「 靜電集塵器、灰倉及轉換區迴轉機檢修」、中六機編號7⑴ 「EP、SILO、T/A 迴轉機檢修」、編號10「工作區域欄杆清 潔、除銹油漆」、中三機2 ⑶「EP音波除塵器檢修」、編號 7 「靜電集塵器、灰倉及轉換區迴轉機檢修」、編號9 「工 作區域欄杆清潔、除銹油漆」、中十機3 ⑴、⑵、⑶「靜電 集塵器、灰倉及轉換區迴轉機檢修」部分之工程並非原告所 施作,而係伊另委訴外人陳國樑邱展宏曾銘祥、黃冬昇 所施作云云(本院卷一第209 、210 頁),然此為原告所否 認。查上開工項為原告依系爭契約書所約定承攬施作之範圍 ,被告坦承系爭工程業已全部完工並經業主驗收完畢,而證 人即現場施工之鐵工王朝城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上開工項均 是伊與原告聘僱的人作的,陳國樑作的部分是對心,就是馬 達跟軸承對準的部分,主要是EP煤灰鼓風機細拆、轉換區灰



漿汞細拆、轉換區低漿水汞或封水汞或臥式卸載汞細拆(本 院卷一第86頁、項次10⑶⑸⑹),除中十機沒有作以外,他 每部機都是作這部分等語(本院卷一第256 、257 頁);蔡 侑霖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原告所作部分為靜電集塵器等語( 本院卷一第180 頁),則原告主張上開工項為伊所施作完成 等語,尚非無據。被告辯稱已完成之部分工項並非承攬人即 原告所施作者,自應就此提出反證證明之,惟被告於此並未 提出何可供調查之證據以實其說,空言否認原告施作之事實 ,自非可採。
⒊從而,系爭工程既經全部完工並經業主驗收完畢,被告並未 提出反證證明上開工項並非原告所施作,則原告主張其已完 成附表所示之全部承攬工作,即屬可採。
㈢原告可得請領之承攬報酬為若干?
⒈原告主張兩造就本件承攬報酬係約定依台中發電廠價碼,按 照施工數量之85%為工程報酬(本院卷一第181 頁),核與 系爭契約書之約定載述相符(本院卷一第8 頁)。被告雖辯 稱系爭工程材料費多由其支出,不可能不計材料費而給付原 告85%工程款云云,然原告坦言依合約報酬是連工帶料的錢 ,因為伊沒有錢付材料費,所以被告先給付料錢給廠商,再 從伊報酬中扣掉材料錢等語(本院卷一第181 頁),而坊間 亦不乏資力不足之轉包商於承包後,由上游包商代支材料費 ,再由報酬中扣除材料費之情,是原告所述,尚無違經驗法 則,故原告主張其承攬報酬係以業主所支付附表所示工項之 款項之85%計付,並應扣除被告為此所支付之材料錢等語, 應堪信實。
⒉如附表所示工項經完工驗收後,其結算金額為如附表結算結 果欄位所示共計6,335,330 元(計算式:中八機0000000 元 +中一機0000000 元+中六機0000000 元+中三機1222926 元+中十機360826元=0000000 元),此有台中發電廠結算 驗收證明書在卷可資比對(本院卷一第86-92 頁)。而原告 已完成如附表所示之全部工作,已如前述,則原告依約可請 求之報酬即為5,385,030 元(0000000 ×85%=0000000.5 ,小數點以下捨去)。
⒊被告辯稱其就中八機部分支出材料費1,066,659 元、人力支 援66,100元(本院卷一第220 頁)、中六機支出材料費1,08 1,561 元,共計2,214,320 元云云(本院卷一第216 頁)。 惟,原告僅承認被告已給付中八機報酬750,000 元、中一機 580,000 元、中六機830,000 元、中三機550,000 元、中十 機250,000 元共計2,960,000 元(750000+580000+830000 +550000+250000=0000000 ),其中包含被告已給付之材



料費1,203,457 元(0000000 +1500=0000000 )(本院卷 一第159 頁),其餘則否認之。而被告雖提出統一發票數紙 (本院卷一第221- 235頁、第237-240 頁、第243-249 頁、 第251 頁)欲證明其就系爭工程有該些發票所載款項之支出 ,然該等發票上並未註記係使用於何項工程或何種工項,且 被告亦自承其已給付原告之款項約200 多萬元,(材料費) 實際大概157 萬元左右(本院卷一第259 頁),明顯有異於 其上開所辯已支出200 多萬元之材料費之語。且系爭工程除 原告外,另有部分工程係下包吳宜忠所施作,此據吳宜忠陳 明在卷,被告自行提出記載代支吳宜忠工程款之便條紙中亦 有記載其代支之五金、工資等費用(本院卷一第187 頁), 佐以以王朝城證述被告另有叫人作對心等工程(本院卷一第 256 頁),足見被告並非單僅為原告所承攬之工項支出材料 費用。則被告於此既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上開發票所載 之款項確與原告承攬之工項有關,且係為原告所承攬之工項 所支出,其辯稱有為原告支出200 多萬元工程款云云,尚屬 無據。
⒋原告依約可請求之報酬為5,385,030 元,然被告已先行給付 原告296 萬元(含材料費)費用,已如前述,則原告於此尚 可請求之報酬即為2,425,030元(0000000-0000000 =24250 30 )。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之承攬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 2,425,030 元,及其中2,409,649 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即101 年8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15,381元,自民事準備㈠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2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七、本件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八、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 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合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附表:
┌──────────┬────────────────────────────────────────────────┐
│案號及契約號 │Z00000000000 │
├──────────┼────────────────────────────────────────────────┤
│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99年中8、1、6、3、10機靜電集塵器、灰倉及轉換區大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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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項目名稱 │說明 │單 │單價 │契約 │結算結果 │增加金額 │備註 │
│次 │ │ │位 │ ├──┬──────┼──┬─────┤ │ │
│ │ │ │ │ │數量│金額 │數量│金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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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八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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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P進出口煙道清灰、檢修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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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 │支撐管吹蝕換管 │式 │4,343 │5 │21,715 │16 │69,488 │47,773 │實作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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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⑵ │均流孔板更換 │張 │5,429 │10 │54,290 │35 │190,015 │135,725 │實作實算│
├──┼─────────────────┼──┼─────┼──┼──────┼──┼─────┼─────┼────┤
│ 2 │EP極限敲擊器(DE)系統檢修工作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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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 │極限敲擊鉆座24室更換焊補回裝 │室 │7,238 │24 │173,712 │7 │50,666 │ │實作實算│
├──┼─────────────────┼──┼─────┼──┼──────┼──┼─────┼─────┼────┤
│ ⑵ │敲擊鎚、敲擊鎚軸及軸承、棘輪機 │部機│85,049 │1 │85,049 │1 │85,049 │ │ │
│ │構、傳動機構、凸輪及搖臂檢修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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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P極板敲擊器(CE)系統檢修工作 │部機│81,430 │1 │81,430 │1 │81,4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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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P導牆敲擊器(GW)系統檢修工作 │部機│81,430 │1 │81,430 │1 │81,430 │ │ │
├──┼─────────────────┼──┼─────┼──┼──────┼──┼─────┼─────┼────┤
│ 5 │EP AIR LOCK檢修 │部機│121,240 │1 │121,240 │1 │121,2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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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P飛灰管路及閥類清灰檢修更換工作 │部機│126,669 │1 │126,669 │1 │126,66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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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靜電集塵器、灰倉及轉換區迴轉機檢修│ │ │ │ │ │ │ │ │
│ │工作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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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 │EP、SILO、T/A迴轉機檢修 │式 │68,763 │1 │68,763 │1 │68,76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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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灰倉2F、倉頂袋式集塵器檢修 │台 │12,667 │2 │25,334 │2 │25,334 │ │ │
├──┼─────────────────┼──┼─────┼──┼──────┼──┼─────┼─────┼────┤
│ 9 │通道平台管路雜項改善 │ │ │ │ │ │ │ │ │
├──┼─────────────────┼──┼─────┼──┼──────┼──┼─────┼─────┼────┤
│ ⑴ │EP與IDF間廠用空氣管路更新 │處 │651,440 │1 │651,440 │1 │651,440 │ │實作實算│
├──┼─────────────────┼──┼─────┼──┼──────┼──┼─────┼─────┼────┤
│ ⑵ │轉換區廠用空氣管路更新 │處 │63,334 │1 │63,334 │1 │63,334 │ │實作實算│
├──┼─────────────────┼──┼─────┼──┼──────┼──┼─────┼─────┼────┤
│ 10 │工作區域欄杆清潔,除銹油漆 │式 │36,191 │1 │36,191 │1 │36,191 │ │ │
├──┼─────────────────┼──┼─────┼──┼──────┼──┼─────┼─────┼────┤
│ │ 小 計│ │1,345,223 │ │1,590,597 │ │1,651,049 │183,498 │ │
└──┴─────────────────┴──┴─────┴──┴──────┴──┴─────┴─────┴────┘


┌──┬────────────┬────┬──┬─────┬─────────┬────────┬─────┬────┐
│項 │項目名稱 │說明 │單 │單價 │契約 │結算結果 │增加金額 │備註 │
│次 │ │ │位 │ ├──┬──────┼──┬─────┤ │ │
│ │ │ │ │ │數量│金額 │數量│金額 │ │ │
├──┼────────────┴────┼──┼─────┼──┼──────┼──┼─────┼─────┼────┤
│二 │中一機 │ │ │ │ │ │ │ │ │
├──┼─────────────────┼──┼─────┼──┼──────┼──┼─────┼─────┼────┤
│ 1 │EP進出口煙道清灰、檢修 │ │ │ │ │ │ │ │ │
├──┼─────────────────┼──┼─────┼──┼──────┼──┼─────┼─────┼────┤
│ ⑴ │支撐管吹蝕換管 │式 │4,343 │5 │21,715 │16 │69,488 │47,773 │實作實算│
├──┼─────────────────┼──┼─────┼──┼──────┼──┼─────┼─────┼────┤
│ ⑵ │均流孔板更換 │張 │5,429 │10 │54,290 │40 │217,160 │162,870 │實作實算│
├──┼─────────────────┼──┼─────┼──┼──────┼──┼─────┼─────┼────┤
│ 2 │EP極限敲擊器(DE)系統檢修工作 │ │ │ │ │ │ │ │ │
├──┼─────────────────┼──┼─────┼──┼──────┼──┼─────┼─────┼────┤
│ ⑴ │極限敲擊鉆座24室更換焊補回裝 │室 │7,238 │24 │173,712 │24 │173,712 │ │實作實算│
├──┼─────────────────┼──┼─────┼──┼──────┼──┼─────┼─────┼────┤
│ ⑵ │敲擊鎚、敲擊鎚軸及軸承、棘輪機 │部機│85,049 │1 │85,049 │1 │85,049 │ │ │
│ │構、傳動機構、凸輪及搖臂檢修 │ │ │ │ │ │ │ │ │
├──┼─────────────────┼──┼─────┼──┼──────┼──┼─────┼─────┼────┤
│ ⑶ │EP音波除塵器檢修 │台 │1,448 │48 │69,504 │48 │69,504 │ │ │
├──┼─────────────────┼──┼─────┼──┼──────┼──┼─────┼─────┼────┤
│ 3 │EP極板敲擊器(CE)系統檢修工作 │部機│81,430 │1 │81,430 │1 │81,430 │ │ │
├──┼─────────────────┼──┼─────┼──┼──────┼──┼─────┼─────┼────┤
│ 4 │EP導牆敲擊器(GW)系統檢修工作 │部機│81,430 │1 │81,430 │1 │81,430 │ │ │




├──┼─────────────────┼──┼─────┼──┼──────┼──┼─────┼─────┼────┤
│ 5 │EP AIR LOCK檢修 │部機│121,240 │1 │121,240 │1 │121,240 │ │ │
├──┼─────────────────┼──┼─────┼──┼──────┼──┼─────┼─────┼────┤
│ 6 │EP飛灰管路及閥類清灰檢修更換工作 │部機│144,764 │1 │144,764 │1 │144,764 │ │ │
├──┼─────────────────┼──┼─────┼──┼──────┼──┼─────┼─────┼────┤
│ 7 │靜電集塵器、灰倉及轉換區迴轉機檢修│ │ │ │ │ │ │ │ │
│ │工作 │ │ │ │ │ │ │ │ │
├──┼─────────────────┼──┼─────┼──┼──────┼──┼─────┼─────┼────┤
│ ⑴ │EP、SILO、T/A迴轉機檢修 │式 │68,763 │1 │68,763 │1 │68,763 │ │ │
├──┼─────────────────┼──┼─────┼──┼──────┼──┼─────┼─────┼────┤
│ ⑵ │轉換區低壓水泵 (LPWP)或封水泵或臥 │ │ │ │ │ │ │ │ │
│ │式卸載泵細拆 │ │ │ │ │ │ │ │ │
├──┼─────────────────┼──┼─────┼──┼──────┼──┼─────┼─────┼────┤
│ 8 │灰倉2F、倉頂袋式集塵器檢修 │台 │12,667 │2 │25,334 │2 │25,334 │ │ │
├──┼─────────────────┼──┼─────┼──┼──────┼──┼─────┼─────┼────┤
│ 9 │工作區域欄杆清潔,除銹油漆 │式 │36,191 │1 │36,191 │1 │36,191 │ │ │
├──┼─────────────────┼──┼─────┼──┼──────┼──┼─────┼─────┼────┤
│ │ 小 計│ │649,992 │ │963,422 │ │1,174,065 │210,643 │ │
└──┴─────────────────┴──┴─────┴──┴──────┴──┴─────┴─────┴────┘

┌──┬────────────┬────┬──┬─────┬─────────┬────────┬─────┬────┐
│項 │項目名稱 │說明 │單 │單價 │契約 │結算結果 │增加金額 │備註 │
│次 │ │ │位 │ ├──┬──────┼──┬─────┤ │ │
│ │ │ │ │ │數量│金額 │數量│金額 │ │ │
├──┼────────────┴────┼──┼─────┼──┼──────┼──┼─────┼─────┼────┤
│三 │中六機 │ │ │ │ │ │ │ │ │
├──┼─────────────────┼──┼─────┼──┼──────┼──┼─────┼─────┼────┤
│ 1 │EP進出口煙道清灰、檢修 │ │ │ │ │ │ │ │ │
├──┼─────────────────┼──┼─────┼──┼──────┼──┼─────┼─────┼────┤
│ ⑴ │支撐管吹蝕換管 │式 │4,343 │5 │21,715 │19 │82,517 │60,802 │實作實算│
├──┼─────────────────┼──┼─────┼──┼──────┼──┼─────┼─────┼────┤
│ ⑵ │均流孔板更換 │張 │5,429 │10 │54,290 │49 │266,021 │211,731 │實作實算│
├──┼─────────────────┼──┼─────┼──┼──────┼──┼─────┼─────┼────┤
│ 2 │EP極限敲擊器(DE)系統檢修工作 │ │ │ │ │ │ │ │ │
├──┼─────────────────┼──┼─────┼──┼──────┼──┼─────┼─────┼────┤
│ ⑴ │極限敲擊鉆座24室更換焊補回裝 │室 │7,238 │24 │173,712 │24 │173,712 │ │實作實算│
├──┼─────────────────┼──┼─────┼──┼──────┼──┼─────┼─────┼────┤
│ ⑵ │敲擊鎚、敲擊鎚軸及軸承、棘輪機 │部機│85,049 │1 │85,049 │1 │85,049 │ │ │
│ │構、傳動機構、凸輪及搖臂檢修 │ │ │ │ │ │ │ │ │
├──┼─────────────────┼──┼─────┼──┼──────┼──┼─────┼─────┼────┤




│ 3 │EP極板敲擊器(CE)系統檢修工作 │部機│81,430 │1 │81,430 │1 │81,430 │ │ │
├──┼─────────────────┼──┼─────┼──┼──────┼──┼─────┼─────┼────┤
│ 4 │EP導牆敲擊器(GW)系統檢修工作 │部機│81,430 │1 │81,430 │1 │81,430 │ │ │
├──┼─────────────────┼──┼─────┼──┼──────┼──┼─────┼─────┼────┤
│ 5 │EP AIR LOCK檢修 │部機│85,049 │1 │85,049 │1 │85,049 │ │ │
├──┼─────────────────┼──┼─────┼──┼──────┼──┼─────┼─────┼────┤
│ 6 │EP飛灰管路及閥類清灰檢修更換工作 │部機│144,764 │1 │144,764 │1 │144,764 │ │ │
├──┼─────────────────┼──┼─────┼──┼──────┼──┼─────┼─────┼────┤
│ 7 │靜電集塵器、灰倉及轉換區迴轉機檢修│ │ │ │ │ │ │ │ │
│ │工作 │ │ │ │ │ │ │ │ │
├──┼─────────────────┼──┼─────┼──┼──────┼──┼─────┼─────┼────┤
│ ⑴ │EP、SILO、T/A迴轉機檢修 │式 │68,763 │1 │68,763 │1 │68,763 │ │ │
├──┼─────────────────┼──┼─────┼──┼──────┼──┼─────┼─────┼────┤
│ 8 │灰倉2F、倉頂袋式集塵器檢修 │台 │12,667 │2 │25,334 │2 │25,334 │ │ │
├──┼─────────────────┼──┼─────┼──┼──────┼──┼─────┼─────┼────┤
│ 9 │通道平台管路雜項改善 │ │ │ │ │ │ │ │ │
├──┼─────────────────┼──┼─────┼──┼──────┼──┼─────┼─────┼────┤
│ ⑴ │EP與IDE廠用水管路更新 │處 │651,440 │1 │651,440 │1 │651,440 │ │實作實算│
├──┼─────────────────┼──┼─────┼──┼──────┼──┼─────┼─────┼────┤
│ ⑵ │轉換區廠用空氣管路更新 │處 │144,764 │1 │144,764 │1 │144,764 │ │實作實算│
├──┼─────────────────┼──┼─────┼──┼──────┼──┼─────┼─────┼────┤
│ 10 │工作區域欄杆清潔,除銹油漆 │式 │36,191 │1 │36,191 │1 │36,191 │ │ │
├──┼─────────────────┼──┼─────┼──┼──────┼──┼─────┼─────┼────┤
│ │ 小 計│ │1,408,557 │ │1,653,931 │ │1,926,464 │272,533 │ │
└──┴─────────────────┴──┴─────┴──┴──────┴──┴─────┴─────┴────┘

┌──┬────────────┬────┬──┬─────┬─────────┬────────┬─────┬────┐
│項 │項目名稱 │說明 │單 │單價 │契約 │結算結果 │增加金額 │備註 │
│次 │ │ │位 │ ├──┬──────┼──┬─────┤ │ │
│ │ │ │ │ │數量│金額 │數量│金額 │ │ │
├──┼────────────┴────┼──┼─────┼──┼──────┼──┼─────┼─────┼────┤
│四 │中三機 │ │ │ │ │ │ │ │ │
├──┼─────────────────┼──┼─────┼──┼──────┼──┼─────┼─────┼────┤
│ 1 │EP進出口煙道清灰、檢修 │ │ │ │ │ │ │ │ │
├──┼─────────────────┼──┼─────┼──┼──────┼──┼─────┼─────┼────┤
│ ⑴ │支撐管吹蝕換管 │式 │4,343 │5 │21,715 │16 │69,488 │47,773 │實作實算│
├──┼─────────────────┼──┼─────┼──┼──────┼──┼─────┼─────┼────┤
│ ⑵ │均流孔板更換 │張 │5,429 │10 │54,290 │49 │266,021 │211,731 │實作實算│
├──┼─────────────────┼──┼─────┼──┼──────┼──┼─────┼─────┼────┤
│ 2 │EP極限敲擊器(DE)系統檢修工作 │ │ │ │ │ │ │ │ │




├──┼─────────────────┼──┼─────┼──┼──────┼──┼─────┼─────┼────┤
│ ⑴ │極限敲擊鉆座24室更換焊補回裝 │室 │7,238 │24 │173,712 │24 │173,712 │ │實作實算│
├──┼─────────────────┼──┼─────┼──┼──────┼──┼─────┼─────┼────┤
│ ⑵ │敲擊鎚、敲擊鎚軸及軸承、棘輪機 │部機│85,049 │1 │85,049 │1 │85,049 │ │ │
│ │構、傳動機構、凸輪及搖臂檢修 │ │ │ │ │ │ │ │ │
├──┼─────────────────┼──┼─────┼──┼──────┼──┼─────┼─────┼────┤
│ ⑶ │EP音波除塵器檢修 │台 │1,448 │48 │69,504 │48 │69,504 │ │ │
├──┼─────────────────┼──┼─────┼──┼──────┼──┼─────┼─────┼────┤
│ 3 │EP極板敲擊器(CE)系統檢修工作 │部機│81,430 │1 │81,430 │1 │81,430 │ │ │
├──┼─────────────────┼──┼─────┼──┼──────┼──┼─────┼─────┼────┤
│ 4 │EP導牆敲擊器(GW)系統檢修工作 │部機│81,430 │1 │81,430 │1 │81,430 │ │ │
├──┼─────────────────┼──┼─────┼──┼──────┼──┼─────┼─────┼────┤
│ 5 │EP AIR LOCK檢修 │部機│121,240 │1 │121,240 │1 │121,240 │ │ │
├──┼─────────────────┼──┼─────┼──┼──────┼──┼─────┼─────┼────┤
│ 6 │EP飛灰管路及閥類清灰檢修更換工作 │部機│144,764 │1 │144,764 │1 │144,764 │ │ │
├──┼─────────────────┼──┼─────┼──┼──────┼──┼─────┼─────┼────┤
│ 7 │靜電集塵器、灰倉及轉換區迴轉機檢修│ │ │ │ │ │ │ │ │
│ │工作 │ │ │ │ │ │ │ │ │
├──┼─────────────────┼──┼─────┼──┼──────┼──┼─────┼─────┼────┤
│ ⑴ │EP、SILO、T/A迴轉機檢修 │式 │68,763 │1 │68,763 │1 │68,763 │ │ │
├──┼─────────────────┼──┼─────┼──┼──────┼──┼─────┼─────┼────┤
│ ⑵ │轉換區低壓水泵 (LPWP)或封水泵或臥 │ │ │ │ │ │ │ │ │
│ │式卸載泵細拆 │ │ │ │ │ │ │ │ │
├──┼─────────────────┼──┼─────┼──┼──────┼──┼─────┼─────┼────┤
│ 8 │灰倉2F、倉頂袋式集塵器檢修 │台 │12,667 │2 │25,334 │2 │25,334 │ │ │
├──┼─────────────────┼──┼─────┼──┼──────┼──┼─────┼─────┼────┤
│ 9 │工作區域欄杆清潔,除銹油漆 │式 │36,191 │1 │36,191 │1 │36,191 │ │ │
├──┼─────────────────┼──┼─────┼──┼──────┼──┼─────┼─────┼────┤
│ │ 小 計│ │649,992 │ │963,422 │ │1,222,926 │259,504 │ │
└──┴─────────────────┴──┴─────┴──┴──────┴──┴─────┴─────┴────┘

┌──┬────────────┬────┬──┬─────┬─────────┬────────┬─────┬────┐
│項 │項目名稱 │說明 │單 │單價 │契約 │結算結果 │增加金額 │備註 │
│次 │ │ │位 │ ├──┬──────┼──┬─────┤ │ │
│ │ │ │ │ │數量│金額 │數量│金額 │ │ │
├──┼────────────┴────┼──┼─────┼──┼──────┼──┼─────┼─────┼────┤
│五 │中十機 │ │ │ │ │ │ │ │ │
├──┼─────────────────┼──┼─────┼──┼──────┼──┼─────┼─────┼────┤
│ 1 │EP AIR LOCK檢修 │部機│121,240 │1 │121,240 │1 │121,240 │ │ │
├──┼─────────────────┼──┼─────┼──┼──────┼──┼─────┼─────┼────┤




│ 2 │EP飛灰管路及閥類清灰檢修更換工作 │部機│126,669 │1 │126,669 │1 │126,669 │ │ │
├──┼─────────────────┼──┼─────┼──┼──────┼──┼─────┼─────┼────┤
│ 3 │靜電集塵器、灰倉及轉換區迴轉機檢修│ │ │ │ │ │ │ │ │
│ │工作 │ │ │ │ │ │ │ │ │
├──┼─────────────────┼──┼─────┼──┼──────┼──┼─────┼─────┼────┤
│ ⑴ │EP、SILO、T/A迴轉機檢修 │式 │68,763 │1 │68,763 │1 │68,763 │ │ │
├──┼─────────────────┼──┼─────┼──┼──────┼──┼─────┼─────┼────┤
│ ⑵ │轉換區溢留泵細拆 │台 │13,029 │1 │13,029 │1 │13,029 │ │實作實算│
├──┼─────────────────┼──┼─────┼──┼──────┼──┼─────┼─────┼────┤
│ ⑶ │灰倉2F或倉頂袋式集塵風扇細拆 │台 │5,791 │1 │5,791 │1 │5,791 │ │實作實算│
├──┼─────────────────┼──┼─────┼──┼──────┼──┼─────┼─────┼────┤
│ 4 │灰倉2F、倉頂袋式集塵器檢修 │台 │12,667 │2 │25,334 │2 │25,334 │ │實作實算│
├──┼─────────────────┼──┼─────┼──┼──────┼──┼─────┼─────┼────┤
│ │ 小 計│ │348,159 │ │360,826 │ │360,82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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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耕銘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