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1年度,106號
KSDV,101,勞訴,106,20130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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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修銘袁立文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2 年9 月5 日民事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2,735元,上訴
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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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