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修銘、袁立文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2 年9 月5 日民事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2,735元,上訴
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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