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42號
上 訴 人 思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子清
被 上訴人 馥邦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馨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14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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