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448號
KSDM,102,訴,448,201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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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慶南
被   告 林建宏
上2 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莊進祥律師
被   告 郭梅鈺
指定辯護人 施吉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慶南林建宏郭梅鈺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玖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郭慶南林建宏郭梅鈺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 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良 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 、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參以被告郭慶南林建宏郭梅鈺 均係身心健全之成年人,所犯前揭罪名日後若經判處有罪, 並各定其執行刑,其等之刑度應屬非輕,已有相當理由足認 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又其等均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 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1 、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起執行羈 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3 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等上開羈押原 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 年9 月14 日起,均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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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