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菊華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菊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裁判有期徒刑12年確定,並於民國95年8月21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2年9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6年12月31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