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297號
TPHM,90,附民,297,2001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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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七號
  原   告 吳元英
  被   告 徐鮮惠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九三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三萬三千五百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內清償。其事實上陳述如附件。爰求為判決如 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 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 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廿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黃 聰 明
法 官 李 春 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 忠 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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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