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九О號
原 告 徐萬發
被 告 黃桂花
鄭淑鈴
鄭淑惠
易文忠
鄭秀芬
鄭茂成
周木泉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三○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三百四十五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 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如附件,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 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 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 ,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廿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黃 聰 明
法 官 李 春 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王 忠 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