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翠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32591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1 年度偵字第276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共陸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與阮享利於民國99年12月10日透過「愛情公寓」徵婚 交友網站而認識,嗣因甲○○不滿阮享利與其發生性行為後 即有意疏遠之感情態度,明知此係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 事,仍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 ,以電腦設備連接網路至「愛情公寓」、「YAHOO!奇摩知識 +」、「中天電視『記得‧我們有約』臉書(FACEBOOK)」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立法委員- 高金素梅委員留言板」 等公開網站,張貼如附表所示標題及文字之足以毀損阮享利 名譽內容之文章,供不特定之多數人點閱瀏覽以散布於眾, 致生損害於阮享利之名譽。案經阮享利告訴。
二、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固坦認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 前揭公開網站上張貼如附表所示標題及文字內容之文章之事 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辯稱:其所記載 之文字陳述都是事實,因為不想讓更多人受害,告訴人交友 複雜係法務部查證後之回函內容,其誤認此文件可公開云云 。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間,在前揭公開網站上張貼如附表所示標題及 文字內容之文章乙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阮享利指述綦詳, 並有前揭文章網頁影本6 份在卷可按,核與被告於警詢、偵 查中之陳述相符,堪信為真實。然被告嗣後翻異前詞,改稱 :其在「愛情公寓」網站上張貼文章,原未寫出告訴人之名 字及身分證字號,文章出現告訴人之名字及身分證字號係因 其電腦遭人入侵盜用帳號竄改上傳所致,已向警局報案,又 其在「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立法委員- 高金素梅委員留言板 」原為隱形留言,不知何故變成公開留言云云。惟查,附表 編號一所示之文章,縱被告初未公開告訴人之全名,但被告 在該文章中張貼法務部矯正署回文內容,指涉對象為「臺南 監獄阮姓管理員」,已有暗示或影射告訴人之情事,姑不論 被告所辯文章遭人竄改是否屬實,或其知否該回函之性質是
否不予公開,皆無礙本案事實之認定,且被告自承已向「愛 情公寓」網站調閱相關資料,但因逾資料保存期限,查無資 料等語,亦自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至被告以在「高金素梅 委員留言板」上原為隱形留言,不知何故變成公開留言等語 置辯,經查,在該網站「委員留言板」上發言屬公開性質, 此有本院卷附該網站資料1 紙足參。是被告所辯,乃臨訟卸 責之詞,均不足採。
㈡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其所謂之「散布」 ,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知悉其內容 者而言,而紬繹刑法加重誹謗罪加重處罰之立法理由,乃衡 量文字、圖畫之散布較普通誹謗罪之口頭上指摘或傳述,傳 播範圍較廣、持續性較久遠、所造成之危害顯然較重所致; 而電磁紀錄是表現文字之方法、工具之一種,與傳單、報章 等亦僅係表現文字之媒介,呈現文字態樣並無二致,猶有甚 者,乃電磁紀錄方式呈現文字散布之程度無遠弗屆,危害法 益之程度更深更廣,應論以加重誹謗罪,始為適當。查被告 於「愛情公寓」、「YAHOO!奇摩知識+」、「中天電視『記 得‧我們有約』臉書(FACEBOOK)」、「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 立法委員- 高金素梅委員留言板」等公開網站上張貼如附 表所示「色狼騙子」、「淫棍色狼」、「法務部的回文內容 :有關指陳本署臺南監獄阮姓管理員男女交往複雜及遭其不 法侵害等情,經查……」、「在愛情公寓的阮**在網路上以 結婚為名騙女人出來約會,阮**在中華商交友也有交友,我 還沒離婚時阮**以結婚為名要跟我認識,…阮**在2010年12 月21日誘騙我初次見面認識,阮**趁我恐慌病發(有診斷證 明書為證),我當晚有吃過敏性鼻炎藥物(有診斷證明書為 證患此病多年)意識迷糊帶上旅館強姦得逞後,阮**當時湮 滅證據還恐嚇我……」等文句,已有暗示或影射告訴人男女 交往複雜、曾對被告性侵、恐嚇之情事,客觀上足使一般閱 覽之不特定大眾,就所指涉特定之具體事實有所認知,而上 開文句,衡諸社會常情,亦係就個人之人格、名譽所為之負 面評價,顯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甚明,應屬誹謗之文字無 訛。
㈢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 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定有明 文。所謂「公共利益」,乃指有關社會多數人之利益之事實 ,即所謂公益之事實;至於所謂「私德」,則指個人私生活 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評斷事項而 言。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應就告訴人之職業、身分 或社會地位,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
,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以定之。查 告訴人並非公眾人物,且告訴人究竟是否有對被告「騙婚」 之行為,係其個人私生活領域之情感事務,與社會多數人之 利益無關,他人自不得任意指摘、傳述。再按,以善意發表 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刑法第 311 條第3 款固有明定,惟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 其事件之性質與影響,與大多數人利害攸關,應受公眾之評 論或批評者而言。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亦應就具體之 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審 認。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 。被告指摘曾遭告訴人「強姦」、「恐嚇」乙節,業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0242 號為不 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 ,基此,告訴人與被告間之感情糾紛及告訴人個人之交友狀 況,顯非刑法第311 條第3 款所規定「可受公評之事項」。 是被告前揭所辯,不足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又被告乃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同時間,張貼如附表所示文 字內容之文章於不同網站上,其先後6 次散布文字誹謗之行 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按行為後法律有 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查被告犯本件數罪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 年1 月23日修 正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 法規定,修正後條文並未更動本文部分,僅加入但書及第2 項規定,且修正後但書之規定,乃針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可否合併 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據此,本件被告所犯上述6 罪,均得 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並無上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 規定之適用,其適用前開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 不利之情形,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成年人,且其教育程
度為國中畢業,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參, 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竟無視告訴人之名譽權,恣意在上開 不特定人得以共見之網站上張貼文章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 譽之事,濫用其言論自由權,其行為誠屬可議,並兼衡被告 否認犯行之態度、犯罪動機、家境勉持之經濟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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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張貼時間│刊登網站│標題 │文字內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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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01年2月│愛情公寓│台南監獄公│台南監獄公務員阮享利的惡行(若有疑問可打│
│ │25日 │ │務員阮享利│電話到台南監獄戒治科00-0000000找阮享利當│
│ │ │ │的惡行 │面對質)阮享利的愛情公寓編號0000000 手指│
│ │ │ │ │較手掌短乳頭很小身高174 公分,離婚有一兒│
│ │ │ │ │年約7-8 歲,居住台南永康區,信奉道教是道│
│ │ │ │ │教的乩童,以下是法務部的回文內容:1.收件│
│ │ │ │ │人副本. . . 有關指陳本署臺南監獄阮姓管理│
│ │ │ │ │員男女交往複雜及遭其不法侵害等情,經查阮│
│ │ │ │ │員交往複雜、行為失當,該監除就此予以懲處│
│ │ │ │ │外,並已請所屬主管加強輔導及妥適處置;另│
│ │ │ │ │有關指陳受有不法侵害情事,因事涉刑事責任│
│ │ │ │ │,非屬機關權責,請逕循法律途徑處理。敬頌│
│ │ │ │ │平安法務部矯正署敬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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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01年2月│YAHOO!奇│人肉收尋色│台南監獄公務員阮享利的惡行(若有疑問可到│
│ │27日 │摩知識+│狼騙子:台│愛情公寓會員編號0000000 留言)阮享利的愛│
│ │ │ │南監獄公務│情公寓編號0000000 手指較手掌短乳頭很小身│
│ │ │ │員阮享利的│高174 公分,離婚有一兒年約7-8 歲,居住台│
│ │ │ │惡行 │南永康區,以下是法務部的回文內容:有關指│
│ │ │ │ │陳本署臺南監獄阮姓管理員男女交往複雜及遭│
│ │ │ │ │其不法侵害等情,經查阮員交往複雜、行為失│
│ │ │ │ │當,該監除就此予以懲處外,並已請所屬主管│
│ │ │ │ │加強輔導及妥適處置;另有關指陳受有不法侵│
│ │ │ │ │害情事,因事涉刑事責任,非屬機關權責,請│
│ │ │ │ │逕循法律途徑處理。敬頌平安法務部矯正署敬│
│ │ │ │ │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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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01年2月│中天電視│台南監獄公│台南監獄公務員阮享利的惡行(若有疑問可到│
│ │27日 │「記得‧│務員阮享利│愛情公寓會員編號0000000 留言)阮享利的愛│
│ │ │我們有約│的惡行 │情公寓編號0000000 手指較手掌短乳頭很小身│
│ │ │」臉書(│ │高174 公分,離婚有一兒年約7-8 歲,居住台│
│ │ │FACEBOOK│ │南永康區,以下是法務部的回文內容:有關指│
│ │ │) │ │陳本署臺南監獄阮姓管理員男女交往複雜及遭│
│ │ │ │ │其不法侵害等情,經查阮員交往複雜、行為失│
│ │ │ │ │當,該監除就此予以懲處外,並已請所屬主管│
│ │ │ │ │加強輔導及妥適處置;另有關指陳受有不法侵│
│ │ │ │ │害情事,因事涉刑事責任,非屬機關權責,請│
│ │ │ │ │逕循法律途徑處理。敬頌平安法務部矯正署敬│
│ │ │ │ │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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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01年4月│愛情公寓│收尋淫棍色│收尋淫棍色狼+ 請受害者來報料(阮不受法律│
│ │14日 │ │狼+請受害 │制裁我將去台南監獄自殺抗議)在愛情公寓的│
│ │ │ │者來報料 │阮**在網路上以結婚為名騙女人出來約會,阮│
│ │ │ │ │**在中華商交友也有交友,我還沒離婚時阮**│
│ │ │ │ │以結婚為名要跟我認識,. . . 阮**在2010年│
│ │ │ │ │12月21日誘騙我初次見面認識,阮**趁我恐慌│
│ │ │ │ │病發(有診斷證明書為證),我當晚有吃過敏│
│ │ │ │ │性鼻炎藥物(有診斷證明書為證患此病多年)│
│ │ │ │ │意識迷糊帶上旅館強姦得逞後,阮**當時湮滅│
│ │ │ │ │證據還恐嚇我所以不敢當時報警,也無法知道│
│ │ │ │ │阮**的真實身份資料,事後三天(2010年12月│
│ │ │ │ │24日)阮**關閉就愛情公寓帳號拒絕跟我網路│
│ │ │ │ │連絡(有簡訊+ 錄音為證)事後十天開始拒接│
│ │ │ │ │我電話(阮當晚沒有上班). . . 我長達7 個│
│ │ │ │ │多月要阮**還我公道,阮**為了掩飾罪行在20│
│ │ │ │ │11年5 月19日以結婚來捂我嘴被我拒絕(有簡│
│ │ │ │ │訊為證),阮**因犯下強姦罪由2010年12月22│
│ │ │ │ │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長達7個多月躲避不敢當│
│ │ │ │ │面道歉下跪還我公道,每次我要阮**選哲下跪│
│ │ │ │ │或去自首坐牢阮就髒話滿天飛怒罵:超他媽的│
│ │ │ │ │王八蛋等話對我軟硬兼施兼恐嚇(有錄音簡訊│
│ │ │ │ │為證),我說要舉報阮**,阮**2011年7月1日│
│ │ │ │ │跟7月4日這兩天連夜23點多前來強行辯解,{│
│ │ │ │ │{在2011年7月5日呆咪來電話告知我,阮**在│
│ │ │ │ │2011年1 月10日起同時跟台南永康區的呆咪交│
│ │ │ │ │往同居九個月,在2011年5 月又跟台北女人交│
│ │ │ │ │往,呆咪說曾打電話去台北女人確認過}},│
│ │ │ │ │阮**害怕坐牢說願意找前妻來解衣看乳癌下跪│
│ │ │ │ │+7歲兒子來下跪求我放過他(有錄音為證),│
│ │ │ │ │用無恥手法令親生獨子終生蒙羞之陰影抬不起│
│ │ │ │ │頭做人,阮**的人渣行為欲陷我於不義,阮**│
│ │ │ │ │的前妻願意向我下跪道歉(有錄音為證),經│
│ │ │ │ │我長達8 個多月質問追討公道的糾纏下,阮**│
│ │ │ │ │仍然狡辯反覆無常不遵守諾言向我下跪洗門風│
│ │ │ │ │,大家都來投票該不該逞治這無恥的阮**,女│
│ │ │ │ │人們千萬勿上當受害,(若有疑問可打電話到│
│ │ │ │ │台南監獄戒治科00-0000000政風處00-0000000│
│ │ │ │ │求證)阮**身分證R12****846愛情公寓編號19│
│ │ │ │ │59054手指較手掌身高174公分,離婚有一兒年│
│ │ │ │ │約8 歲,居住台南永康區,信奉道教是道教的│
│ │ │ │ │乩童,我如今恐慌病更重常常夜間惡夢驚醒不│
│ │ │ │ │知如何+何時才能討回公道,在我死之前盼望 │
│ │ │ │ │能討回公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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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101年5月│立法院全│向台南監獄│2012年5月1日我去台南監獄向阮享利討公道,│
│ │6日 │球資訊網│戒護科公務│要求阮尊守自己的承諾向我下跪洗門風,遭受│
│ │ │-立法委 │員阮享利討│台南監無理百般刁難,台南監獄多次答應我要│
│ │ │員-高金 │公道 │求可以來台南監獄跟阮當面對質,我5月1日到│
│ │ │素梅委員│ │了台南監獄後,台南監獄否認說過此話還百般│
│ │ │留言版 │ │刁難無賴我,我當場氣得割左腕6 刀自殺,台│
│ │ │ │ │南監獄人員看了還若無其事表情輕鬆沒阻止我│
│ │ │ │ │繼續割手腕,阻止我繼續割手腕的是我的朋友│
│ │ │ │ │,任由我手流血也沒人來包紮,我因被強姦後│
│ │ │ │ │身心受創罹患了憂鬱症,. . . 若阮享利不還│
│ │ │ │ │我公道將會每天在台南舉牌遊街陳情抗議,我│
│ │ │ │ │每天活在恐懼症的病痛折磨里生不如死,如果│
│ │ │ │ │能告贏阮,我死了也心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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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101年5月│愛情公寓│我死了找害│為了打贏台南監獄阮**的官司,我被騙盡所有│
│ │26日 │ │我的人算帳│錢財物+ 黃金,傷害欺騙我的人不需逃躲了,│
│ │ │ │ │強姦犯阮**我現在去做鬼找你們兩個算帳,你│
│ │ │ │ │們根本沒人性良知!!!!台南監獄長官對受│
│ │ │ │ │害者自殺陳情視而不顧開心污衊台南監獄長官│
│ │ │ │ │的良知何在???2012年5月1日我應台南監獄│
│ │ │ │ │的應許,同意我去監獄戒護科公務員阮**討公│
│ │ │ │ │道,尊守自己的承諾向我下跪洗門風,遭受台│
│ │ │ │ │南監獄無理百般刁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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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傷害欺騙我的人不需逃躲了,騙財騙色+ 強姦│
│ │ │ │ │犯阮**我現在去做鬼找你們兩個算帳,你們根│
│ │ │ │ │本沒人性良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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