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4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慶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所載「洪慶峰」,均更正為「洪慶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 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關被告姓名「洪慶峰」 ,顯係「洪慶峯」之誤載,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哲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