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524號
KSDM,102,審易,524,201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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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5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瑋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302
1、33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瑋麟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鄭子文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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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